为贯彻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碘缺乏危害防治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9月1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该标准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现确定本省选择的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 1、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2号)
4、 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