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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将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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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29 09:45:17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浏览次数:6468
核心提示:卫生部提醒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规标准规定,不得将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销售和使用含苏丹红食品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nwsjd.cn/Item/973.aspx

  2005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就某些食品检出苏丹红色素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引起媒体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苏丹红是人工合成工业染料,为亲脂性偶氮化合物,主要包括Ⅰ、Ⅱ、Ⅲ和Ⅳ四种类型。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Ⅰ、Ⅱ、Ⅲ和Ⅳ列为动物致癌物,但尚未证明对人体具有致癌性。苏丹红Ⅲ的代谢产物4-氨基偶氮苯和苏丹红Ⅳ的代谢产物邻-甲苯胺和邻-氨基偶氮甲苯列为人类可能致癌物。由于苏丹红诱发动物肿瘤的剂量远远高于人体可能摄入量,因此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长期大剂量摄入会增加人体致癌的危险。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禁止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卫生部提醒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规标准规定,不得将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销售和使用含苏丹红食品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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