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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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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23 11:34:31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764
核心提示: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2号
发布日期 2011-09-29 生效日期 2011-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1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9年至2011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1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1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0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1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2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12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农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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