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一)职责分工
变更中的受理、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和副本的打印、送达等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工执行。
(二)办理要求
1.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设区市局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2.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需县级局盖章确认);二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不含仅在原地址前增加行政区划名称)。
(2)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3.生产条件变更(包括生产场所搬迁、改造,增加新的生产车间,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改变)
按照省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736号)规定执行。
4.产品变更
增加产品,且执行标准发生变更,但单元及生产条件没有发生改变(生产条件改变的按前款执行)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是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四是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五是增加产品的执行标准。
(2)审查形式:一是书面审查;二是对新增产品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许可检验→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5.检验方式变更
(1)自行检验变更为委托检验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与承检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2)委托检验变更为自行检验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检测仪器设备表、出厂检验有关管理制度、出厂检验人员的检验资格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审查形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及其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二、将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情况纳入生产许可审查项目
2011年以来,设区市及县级质监局根据省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218号)要求,加强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食品添加剂配料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目前,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已基本通过考核并取得了《培训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已告一段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关于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规定,省局决定,2012年元月1日起,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中,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的审核。
(一)2012年元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许可申请资料须包括本单位产品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除外)的证书复印件。仅证书复印件无法提交,其他条件符合受理要求的,先予以受理,但要书面通知企业现场核查时一并提交证书复印件,并由审查组带回、装订存档。
2012年4月1日起,凡没有提交证书复印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2012年元月1日以后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组现场核查审核《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1.4.2、1.4.3条规时,要分别核验产品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证书持有情况。相关人员未取得证书的,相应条款按照“不符合”进行判定。
(三)为确保生产许可及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对于关键岗位人员申请考核取证的,各县级质监局要及时组织。
三、检验机构发现接收的样品存在问题(如抽样错误、样品损坏、封条破损)无法检验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具体问题并盖章后转至受理部门处理;发现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无法检验的,应及时向受理部门反馈,并根据受理部门意见进行处理。
四、经审核,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符合规定,申请人名称、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无误的,上报省局办理不予许可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