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与社会的信息沟通,解决集体用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企业员工、学生和大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按照“政府倡导、用餐配送企业自愿申请、专家核查、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用餐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有关专家共同参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被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市食安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是:
(一)热餐配送。即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后,将食物保持合适的温度,用规定的运输工具和适当容器(保温筒、饭盒等)将食物配送至订餐单位。
(二)密封冷冻餐盒供应。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并密封后,将食物在低温下保存并配送至订餐单位。
凡在我市境内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五条 申请市食安办公布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下简称被公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三)通过HACCP体系认证;
(四)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五)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七)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九)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每年6月份接受申请,9月份公布核查结果。具体推荐程序为:
(一)由市食安办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参加被公布单位的条件、申请方式、申请资料、评审方式等内容。
(二)自愿申请参加评审的企业向市食安办报送有关资料。
(三)市食安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初审结果。
(四)由市食安办组织的专家核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资质、软件、硬件、服务能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合法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专家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公布企业名单。
(五)市食安办对专家核查组提出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确定。
(六)市食安办将确定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名称、资质、服务能力等向社会公布。
(七)公布企业名单应注明核查合格的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被公布企业期满需要继续公布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食安办提出续期注册核查。经市食安办注册核查合格的,将其在下年度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专家核查组由市食品安全专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专家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核查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专家核查组每次进行现场考核时,市食安办应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早餐、午餐需求的单位可自愿向被公布企业采购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数量等事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服务合同。
早餐、午餐需求单位应提供与配送服务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必要的分餐或加工条件。
第九条 被公布企业应根据需求单位的就餐、分餐或加工条件及其需求规模,确定适合的服务方式。需求单位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被公布企业不得向其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
第十条 被公布企业在为需求单位提供服务前,应将所服务单位的名称、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情况报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被公布企业应该按照HACCP体系和食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工食物,盛装食物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配送食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根据配送食物的要求配备保温或冷藏设备。食物在配送运输过程中,必须根据食物要求进行保温或冷藏。
第十二条 被公布企业的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物和餐具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需求单位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被公布企业的经营资质、食物原材料采购、食物加工、配送和就餐等情况,对服务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被公布企业应及时收集需求单位对配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在被公布企业的目录中取消该企业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向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服务单位的名单、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备查资料的;
(三)向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需求单位提供服务的;
(四)由于不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工、配送或分餐,导致食物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市食安办和具体监管部门发现被公布企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群众举报被公布企业的加工、配送或分餐过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查实的;
(七)市食安办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2.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申请核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