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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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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09 13:51:23  来源: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2260
核心提示: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食安委办[20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义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地要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健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衔接,避免监管真空。

  二、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进一步加强许可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格整改并监督落实;对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业务特长,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互通检查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规范引导,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监管与引导并举,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保健食品经营者健全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提高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素质,推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对保健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努力营造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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