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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滨政发〔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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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8 01:41:13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62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畜牧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步伐,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政发〔2009〕38号
发布日期 2009-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畜牧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步伐,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0万吨、18万吨、18万吨,实现畜牧业产值96亿元,饲料、兽药、畜牧装备等畜牧业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50亿元,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一)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加快发展草食畜禽产业,稳定生猪和家禽生产,优化肉禽产业,推进奶业生产,积极发展特种养殖。各地要突出特色,选准重点,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基地。大力发展优质饲草种植,加快推进由粮经二元种植结构向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转变。突出抓好以玉米秸秆青贮为主的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力争到2012年全市秸秆青贮总量达到160万立方米以上。

  (二)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区)要进行合理选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环保治理,对原有场(区)要加快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积极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和集养殖、种植、沼气、太阳能于一体的“四位一体”等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化模式,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2012年全市累计新增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区)1000个,各种类型的专业大户15000户;发展品牌村800个,专业乡镇达到30个。自然养猪法生态养殖覆盖率达到50%;无公害肉、蛋、奶比重达到50%。

  (三)培植壮大畜牧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10家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促其迅速扩张生产经营规模,尽快成为竞争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新建一批标准高、规模大、产品新、外向型的龙头加工企业,着力提高畜产品精深加工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到2012年全市新增市级以上畜牧龙头企业50家,通过各类质量认证的企业增加60个,“进京入沪”企业达到50家。

  (四)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接、互利双赢的运营机制。引导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畜牧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至2012年,全市新建或规范各类畜牧合作经济组织100家。

  (五)全面实施科技兴牧战略。坚持以应用为导向的自主创新,结合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快畜禽新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加强渤海黑牛、洼地绵羊、鲁北白山羊、德州驴等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完善基层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建立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现代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立畜禽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和管理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种畜禽管理。深化种畜禽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联合育种。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合理布局和完善家畜改良点,建成以市为中心、以县为重点、以乡镇为基础的家畜改良网络。落实国家畜禽良种补贴政策,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市猪、牛、羊的良种改良率达到90%以上,良种畜禽自给率达到80%以上。

  (二)进一步健全畜牧业投入品生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县畜产品检测机构和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检验水平。做强做优饲料、兽药工业,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兽药企业,重点支持新型环保饲料添加剂和蛋白质饲料原料以及安全、高效兽药的研发生产。强化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的职能,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管,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有害物质,基本控制兽药残留超标现象。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大对畜产品市场和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防疫、检疫工作的执法监督,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07〕20号),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县、乡两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预防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免疫、监测、扑灭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充足的物资储备。不断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加强和规范执业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四、进一步完善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增加财政对畜牧业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畜牧业的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畜牧业投资力度,重点用于落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生猪、奶牛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优质后备母牛补贴等补贴政策、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畜禽场粪污综合治理等。

  (二)加强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畜牧业担保公司,为养殖户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规模化健康养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险政策,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落实养殖业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搞好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规模养殖小区(场)用水免收水资源费,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畜牧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资本、产品等要素参股龙头企业,鼓励畜牧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工商部门为申请者免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手续,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推进畜牧龙头企业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扶持畜牧产业化发展,并重点扶持新建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对发展畜牧业要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各级要进一步深化对畜牧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把畜牧业发展任务目标纳入各级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畜牧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依法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畜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快完善畜牧数据统计平台,提高行业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增加对畜牧业发展的宣传和报道,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为畜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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