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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审批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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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11 03:46:15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356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六条“认可证书的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项目名称

  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六条“认可证书的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志管理的规定;

  (二)证书样式要求简洁、清晰、直观,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标志设计要求线条清晰、色彩鲜明,图式易识别;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家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认可证书格式及认可标志式样批准书》;不予许可的发出《认可证书格式及认可标志式样不批准书》,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审查时间60日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附件:请见表格下载

  《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式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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