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9 11:42:35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100
核心提示: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项目名称: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中有关“健全市场质量规则,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一章要求“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

  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8号令)

  三、许可条件

  (一)甲级

  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

  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需符合《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中《S11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即有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出的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二)乙级

  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需符合《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中《S11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即有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出的二类设备工程或专项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的类似业绩)。

  四、实施机关: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行政核准机关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五、审批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的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的受理;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共同进行核准。

  1、申请

  申请甲级或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

  2)随申请书提交如下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单位章程;

  (2)营业执照;

  (3)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4)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的详细说明。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5)申请设备监理的专业范围的说明材料;

  (6)单位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详细说明;

  (7)注册资金证明;

  (8)工作场所证明;

  (9)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有关设备工程活动的记录文件)。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向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受理,应告知受理的内容及书面告之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须在受理当日将受理情况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的形式通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接到通知后,与申请单位联系,开始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受理甲级申请当日,即与申请单位联系,开始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格式如下: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  )         受字[      ]第  号:

  你单位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资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请材料登记表》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格式如下: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3、专家评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根据申请方的规模、申报的资格等级、监理专业范围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

  (1)文件评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文件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2)现场评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方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3)见证评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专家选择一个监理项目进行见证评审。通过观察,见证申请方组织实施设备监理的能力。

  (4)评审报告

  根据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确认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如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方无法确认见证项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将向申请方提供阶段性评审报告,但申请方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见证评审,否则申请方需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提交的资料等信息进行评定。经评定,如认为评审符合评审程序,并同意评审组的意见的,将做出评审结论意见。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向设备监理国家监管部门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报告。

  4、核准与公告

  1)国家质检总局受理之日起20天内会同国家发改委完成核准决定。

  2)在做出核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质检总局向申请方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资格证书》。

  3)国家质检总局在做出核准决定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http://www.capec.cn(或org.cn、net.cn.com.cn)和有关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包括核准日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六、受理、评审、核准工作时间和期限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的受理、核准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专家的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评审、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审)也有明确的工作时间范围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受理、评审、核准期限表

项目
工作部门或单位
期限
申请受理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5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
文件评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根据申请方具体工作情况和评审专家工作计划协商确定,但须在一年内完成专家评审。
现场评审
见证评审
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个工作日
资格证书发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个工作日

  七、费用

  资格申请书和资格证书不收费,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八、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格式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表格下载。

 标签: 设备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1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