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监局及相关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区域特点,认真做好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发现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查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上报市局食品处,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清缴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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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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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8-22 | 生效日期 | 2011-08-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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