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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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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6 14:47:43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94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13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生效日期 2011-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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