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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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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6 02:43:23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104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制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进行回复称: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发布日期 2011-08-12 生效日期 2011-08-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8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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