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6 14:43:23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623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制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进行回复称: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
发布日期 2011-08-12 生效日期 2011-08-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委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还须备案的请示》(湘质监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8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