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鄂尔多斯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09〕28号)

鄂尔多斯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09〕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0 13:32:39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579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鄂尔多斯市委二届六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府办发〔2009〕28号
发布日期 2009-04-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旗区和市直卫生、农牧业、商务、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突出可操作性和地区性,立即着手推进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鄂尔多斯市委二届六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鄂尔多斯两大主要任务,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打造食品安全城市,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放心,促进地方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建设力度;坚持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的方式,明确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建设的责任;坚持全程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确保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建设整体推进。
 
  三、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达到100%,旗区人民政府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牧区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面,按照逐步推开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行政嘎查村开展好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每年在食品经营者中至少要树立3个以上示范店(场),食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80%,坚决杜绝无证无照现象,食品经营索证索票率和进货台帐登记率均达到100%。
 
  (五)农村牧区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餐饮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5%,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30家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四、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食品源头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一是全面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创建活动;畜禽养殖要加强优良品种的繁育和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水产养殖要加强工厂化养殖的日常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广泛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建立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溯制度,规范农产品种养殖行为。加强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三是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名优农产品种养殖的指导,建立种养殖档案,规范种养殖行为,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名优农产品的影响力。四是努力推进农产品产业化进程。逐步壮大农产品规模生产,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销售的规模化和组织化。五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日常监管,做好跟班检疫工作,逐步解决生猪产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再次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在进一步加强旗区政府所在地屠宰场监管的基础上,乡镇苏木建立完善定点屠宰点。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级监管。强化食品企业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食品企业法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生产者的责任意识。监管部门建立监管责任制,落实好日常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加强对生产企业进货备案、生产过程和添加剂使用的统一化管理。二是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开展本地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督导企业按市场准入要求,加大投入和整改,提高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能力,食品生产企业获证率逐年提高。鼓励并推动大中型企业开展HACCP认证管理,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三是逐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逐步规范、全面推进”的原则,采取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督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完善生产设施,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检力度,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一是在流通领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通领域的巡查和日常检查,督导流通企业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加强食品日常检查。二是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力度,强化对散装食品和生鲜食品的日常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和公布工作。三是逐步规范农贸市场和农村集市食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场创建活动,改善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加强经营环境的整治,强化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市场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在封闭农贸市场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做好鲜肉、熟食肉制品和豆制品等生鲜食品的保洁经营工作。四是集中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农村牧区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加大打假治劣工作力度,集中开展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和假商标整治工作。突出抓好儿童食品的市场监管和整治,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力度,纠正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
 
  (四)加强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把食品“入口关”。一是进一步加强餐饮企业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健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格准入许可制度,对于设施简陋、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餐饮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二是认真做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按照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对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的分级监管。三是完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完善百人以上集体就餐提前申报制度,加强现场监管。强化生产许可的审核,加强日常巡查,规范巡查记录。四是强化特殊餐饮点的卫生监督。制订可行措施,强化对休疗养院所、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小餐桌、乡村旅游点等集体就餐环境的卫生监管,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小餐馆、小食堂、户外餐饮点的日常管理,采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有效措施,积极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逐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餐桌垃圾综合治理的力度。
 
  (五)做好农村牧区食品市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农村牧区食品市场整治力度。要重心下移,加大对农村牧区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整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行为等。二是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建设。加快培育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方式,推动建立农村牧区“三网”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牧区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供应网络,并向有条件的村社延伸便利店,以带动其他商店规范经营,改善农村牧区食品消费环境。三是逐步规范农村牧区餐饮业的经营行为。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基地和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评定标准,做好食品生产基地和企业的量化评定,覆盖率达90%以上。加强分级分类监管,按照评定标准,确定监管频次。二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基地)、村(社区)、市场创建活动,细化创建条件和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制度,通过各类典型的示范和引导,全面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综合抓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系统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运行机制。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自律公约和承诺书等方式,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通过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发布渠道。加强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构建信息汇集和通报网络,尽快建成反应灵敏、快速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同时要不断完善基层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立一支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做好监督员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制水平和监督能力。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控制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能力,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告或警示。被警告或警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本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面前,能够做到行动快捷、工作有序、救援有效。三是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广辟执法监管部门信息来源,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组建一个资质完备、技术精湛的食品综合检验检测机构,统一制定和下达抽检计划,统一检测项目标准,统一核拨和监督使用检测经费,统一利用和发布检测信息,统一配置食品检测资源,在乡镇(街道)以上从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到批发销售环节,实现100%全覆盖。构建“一中心”、“三覆盖”、“五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逐年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和覆盖面,品种覆盖到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众食品。提高食品快检车的装备水平,扩大快检层面,充分利用快检车“快速”、“机动”的优点,及时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准确依据。努力构建企业自检、行业检验和法定检验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多方检测,共同建设食品安全检测网络。
 
  六、实施步骤
 
  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要做到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全面实现建成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目标。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月)。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媒体宣传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的意义,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消费信心,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的方案和措施。
 
  (二)分阶段实施,逐年推进阶段(2009年4月至2011年10月)。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旗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分环节、分阶段实施的办法,稳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建设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12月底)。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旗区三年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旗区进行表彰奖励,并发放食品安全城市信誉牌。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工程工作运行机制。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创建工作内容,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创建水平。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相应监管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创建指标和群众满意度指标共同纳入到对领导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去,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对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自监管环节实行严格监管,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督查、预警、联合执法等各项综合监管制度,形成与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食品安全制度管理体系。各旗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以工作任务分解书、责任状、责任书、承诺书等形式,将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到各旗区、各部门、各监管人员,延伸到企业。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损失或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监督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增加编制,加大投入,配备监测检验设备,充实食品安全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工作的投入,结合工作实际,将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创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四)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做到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知识的普及。各新闻媒体要开辟食品安全专题节目或栏目,及时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分析透视和追踪报道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定期播放或刊登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引导和提示公众强化食品安全消费意识;要正面报道各地、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果及当地的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营造人人关注、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食品安全城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