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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乌政通[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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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5:58:1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实行蔬菜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在重点领域实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禽蛋类产品的市场准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通[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5-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实行蔬菜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在重点领域实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禽蛋类产品的市场准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本市市场的蔬菜类农产品,必须具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单。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农产品,不得进入本市市场流通。
 
  二、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流通。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市场流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免检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四、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制度。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抽检、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六、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类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并加贴相应标识。
 
  七、凡在本市经营蔬菜类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或当天的检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八、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本市的宾馆、饭店、酒店、食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索证和登记备案制度,检测合格证等档案材料保留六个月以上。
 
  九、市农牧局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拒绝、阻碍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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