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我州蔗糖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四部委《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蔗糖生产秩序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蔗糖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蔗糖生产经营秩序的管理,督促各蔗糖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州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州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主要产蔗糖县市分管领导组成的蔗糖生产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委。
二、实行严格的甘蔗收购定价机制和联动机制
根据食糖的产销形势,科学地制定甘蔗收购价格,并由州政府颁布执行。甘蔗收购价应包括最低保护价、基准价、最高限价,以及一旦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的应急价。各县市及各制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企业给予惩处。为保护蔗农利益,实行甘蔗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实行甘蔗款二次结算的办法,建立蔗农与制糖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三、加大对甘蔗原料生产的扶持力度
要保证甘蔗生产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糖企业对蔗农发展甘蔗原料的扶持和奖励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调动广大蔗农的种蔗积极性。
四、严格限定甘蔗原料的收购和销售范围
按照历史划定的各制糖企业的蔗区范围,根据“谁投资、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保护制糖企业和蔗农的利益以及制糖企业扶持和发展甘蔗原料生产的积极性。制糖企业应在划定的蔗区内按照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签订糖料收购合同。
五、严格执行甘蔗收购、交售、运输的有关规定
(一)制糖企业不得跨蔗区收购甘蔗。不得违反合同拒收甘蔗。不得违反甘蔗收购价格政策。不得利用发放收购通知单克扣蔗农或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任意压价或为抢购甘蔗任意抬价。不得违反收购合同或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甘蔗款。不得为抢购甘蔗变相提高运价(或补贴)。不得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蔗农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售或不按时交售甘蔗。不得将甘蔗交售给其他非法甘蔗经营者。不得使交售的甘蔗不符合合同规定。不得违反甘蔗收购合同,不按期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预购定金或按合同规定应归还的扶持资金。不得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甘蔗运输者不得无甘蔗准运证和收购通知单运输甘蔗,违者没收其所运甘蔗并由其赔偿蔗农损失。不得到未指定地点装运甘蔗或无故拖延运输,违者每车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得擅自跨蔗区运输、交售甘蔗,违者没收所运甘蔗并处每车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得卡、压蔗农或变相增加蔗农的负担,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得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甘蔗原料。
(五)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款时代扣与蔗糖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
(六)严禁小机榨非法生产。严禁以任何方式建立甘蔗原料交易市场。严禁非法甘蔗运输者参与运输甘蔗。严禁中间商和运输者直接或间接参与甘蔗收购。制糖企业、运输者、蔗农等如违反以上规定扰乱甘蔗原料收购秩序,按照国家四部委第23号令《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各产糖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管理辖区内制糖企业、蔗农、运输者的行为,自觉执行相关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建立制糖企业的奖惩及保证制度,对自觉执行各项规定的制糖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各项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将责令其停产整顿。要充分发挥州糖业协会的作用。糖业协会要督促会员单位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六、加强蔗糖生产秩序督查工作
糖业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糖业生产秩序督查协调工作。各制糖企业要抽调一定数量的人员,共同组建维护蔗糖生产秩序督查小组,对全州各制糖企业榨季期间的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督促协助各制糖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七、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甘蔗种植户、运输者和蔗糖生产企业了解州政府关于加强蔗糖生产秩序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蔗糖生产秩序。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维护蔗糖生产秩序的宣传工作,为促进蔗糖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