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监督局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327号)

卫生部监督局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3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8 09:04:15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4329
核心提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关于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过渡期问题的咨询函》(中乳协〔2011〕42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现发布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11〕327号
发布日期 2011-07-19 生效日期 2011-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170909045/article.jsp?articleId=13987117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过渡期问题的咨询函》(中乳协〔2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前,按照原有国家标准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可以继续生产经营和进口,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7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