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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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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7 10:11:30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09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5号
发布日期 2005-0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已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简称“五类”食品)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2003年7月起,又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简称“十类”食品)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2005年将启动茶叶、挂面、糕点、果脯蜜饯、淀粉、咖啡、炒货、蛋制品、水产加工品、酱腌菜、啤酒、葡萄酒和黄酒等(简称“十三类”食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各市要切实负责,积极协调,进一步搞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没有获得“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自2005年7月1日起,没有获得“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届时,经销单位也不得销售上述“五类”、“十类”食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各市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按照国务院部署,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严格执行食品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食品行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之一,各市要在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对食品生产企业整改提高和调整改革的步伐。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支持其做大做强;对具备一定条件,暂不完全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指导其通过内部整改、技术改造、参股合作、改组联合等形式,提高水平,积极申证;对完全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四、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处罚造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决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逐步建立辖区获证企业监督管理责任制,真正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39号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39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3年7月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有关精神,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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