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7〕5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7〕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5 02:01:19  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1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7〕5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汉政发〔2007〕59号
发布日期 2007-11-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7〕5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各级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先后分别召开了质量工作会议、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加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按照中、省部署和要求,始终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事关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各县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全市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放心,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市产品质量方面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强等问题,有的农产品药物残留量合格率不高,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量大面广,监管难度大,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及非食用原料等问题还时有发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自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清醒地认识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管理问题,而且是经济和政治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护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从而把思想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以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抓好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狠抓关键环节,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一)坚持从源头入手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充分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登记注册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要建立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实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溯源制度,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农产品等初级产品要重点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继续抓好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扩大绿色食品环境监测面积;对工业品要着重加强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控制。
 
  (二)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
 
  (三)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保障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强化对进口医疗器械、旧机电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检验监管。加大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建立“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的推行力度,切实落实疫情疫病、农残兽残监控制度。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统一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做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确保国门安全。
 
  (四)进一步加大名牌战略实施力度。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我市经济结构调整需要,积极研究制订质量发展战略,加大名牌产品培育力度,深入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大力宣传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以质取胜,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强化品牌意识,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陕西名牌、出口品牌等。
 
  (五)全面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全面提高我市主要工业产品和出口产品的标准水平;着力抓好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把食品、药品等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作为名优产品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努力提高我市产品标准化工作水平。
 
  三、突出重点,积极探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目前,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开展三个多月,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中、省、市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8个方面47项整治任务和12个100%硬指标的全面完成。同时,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建立健全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中,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全力推广省政府推出的“龙头带动、专业合作、股份联合经营、园区集中”等四种模式。今年年底前,各县区至少要有一个典型示范区,明年要在全市全面推广,力求走出一条符合汉中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新路子。
 
  四、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注重质量信用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完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建立健全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产品质量信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企业守信自律。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企业主体分类监管和我市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组织引导更多企业和产品入网,逐步实现对食品等产品的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工艺等全程电子监管。督导生产企业建立主动召回制度,逐步树立我市企业诚信负责的良好形象。要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联合金融、司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加强领导,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县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要把加强质量监管工作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结合,与建设和谐汉中紧密结合,与促进汉中率先突破发展紧密结合,务必把有关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去。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装备建设。要重视质量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善管理的质量工作队伍。各县区政府要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经费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三)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预警机制。全市各级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抓紧制订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有针对性地制订应对措施,确保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与信息通报。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宣传载体,积极打造质量宣传平台。要大力宣传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信心。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纪律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恶意炒作。对于一些不实报道,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