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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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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8 04:00:29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97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淮北的统一部署,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明确部门分工,加大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监管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全面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管,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责。
 
  (二)坚持分段监管,各负其职的原则。即在一个具体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防止监管缺失或多头监管,避免推诿扯皮。
 
  (三)坚持齐抓共管、牵头为主的原则。即在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强调牵头单位负总责。
 
  三、职责分工
 
  (一)前店后坊式的食品店
 
  1. 仅在店内销售的,由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部门配合。
 
  2. 有异地销售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
 
  (二)餐饮摊店
 
  1. 有固定门面的餐饮店(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
 
  2. 无固定门面(即流动经营的)餐饮摊点,由市容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摊点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由市容部门核发《临时摆摊设点许可证》。日常监管由市容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餐饮
 
  由工商部门分别会同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食品加工由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食品销售由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各相关部门起草制定的以上各类市场准入条件和开设标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在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分工的基础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各负其责,监管到位。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集中力量,规范、引导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财政保障,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等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样品购置、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及时预拨相关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食品产品送检及检验工作,各相关部门的检验机构应当全力予以技术保障。
 
  (三)突出重点,定期巡查。各有关部门要细化监管方案,重点对食品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贮存、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食品产品抽检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重点时段(传统节日、夏季等)、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等)、重点品种(熟食、糕点、生冷食品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产品抽检频次;对按标准许可准入后的相关证照进行年审;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要求,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四)信息沟通,规范档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并随时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将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使用等材料整理归档,以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监管过程中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界定明确或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
 
  (五)组织发动,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多层面宣传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五、其他
 
  本意见自7月1日起实施。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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