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力度,强化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稳定动物检疫人员队伍,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肉品质量,并考虑到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动物检疫经费严重不足的现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生猪屠宰税费中的检疫费由2元/头调整为4元/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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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六政办秘[2005]1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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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12-1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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