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屠宰检疫费的通知(六政办秘[2005]16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屠宰检疫费的通知(六政办秘[2005]1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5 02:42:14  浏览次数:1487
核心提示:为了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力度,强化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稳定动物检疫人员队伍,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肉品质量,并考虑到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动物检疫经费严重不足的现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生猪屠宰税费中的检疫费由2元/头调整为4元/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发布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六政办秘[2005]165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力度,强化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稳定动物检疫人员队伍,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肉品质量,并考虑到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动物检疫经费严重不足的现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生猪屠宰税费中的检疫费由2元/头调整为4元/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