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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六政办秘〔20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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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5 14:27:12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32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妥善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等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六政办秘〔2010〕145号
发布日期 2010-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妥善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等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职能界定的原则
 
  按照一项监管职能由一个监管部门承担的原则,防止因多头监管,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现象。
 
  二、具体职能的界定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食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门店,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式生产加工的食品店,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凡是加工的食品有异处销售行为的,由质监部门牵头监管;凡是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凡是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牵头监管。除牵头部门负责监管外,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对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凡是现场制售食品摊贩,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如糕点摊、熟食摊、炒货摊等,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其他部门配合;凡是现场制售食品摊贩,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且加工的食品是为消费者提供早、中、晚三餐服务的,如夜市大排档、早点摊、盒饭摊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部门配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设的食品摊点,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
 
  (五)对于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出现职责交叉和监管界限不清等问题,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确定牵头部门。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当地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牵头监管部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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