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是否发证的请示》(豫质监字〔2011〕3号)收悉。有关问题请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见附件)执行。
另,请你局通知企业应当依据卫生部2011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直接向卫生部提出检验方法应适用的标准指定申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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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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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5-10 | 生效日期 | 2011-05-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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