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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字〔2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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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0 16:28:58  浏览次数:1903
核心提示:随着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市蔬菜生产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种植业中的第三大作物,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加入WTO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蔬菜生产面临新的挑战,突出问题是蔬菜生产基地和农户有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为提高我市蔬菜品质和商品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乡人民食菜安全,加快我市绿色蔬菜工程进展,宜春市人民政府制定蔬菜生产和蔬菜市场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办字〔2002〕41号
发布日期 2002-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市蔬菜生产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种植业中的第三大作物,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加入WTO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蔬菜生产面临新的挑战,突出问题是蔬菜生产基地和农户有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为提高我市蔬菜品质和商品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乡人民食菜安全,加快我市绿色蔬菜工程进展,现就加强蔬菜生产和蔬菜市场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和种植蔬菜大户农药使用情况的监测。严禁使用宜署办发[2000]27号文件明令禁止的56种农药,以及含有这些农药有效化学成份的复(混)配农药产品。“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示范点(基地)应实施无公害、无污染生产规程,对屡禁不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生产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发生农药中毒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蔬菜市场内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植保部门要会同农药监管机构、卫生、工商和环保等部门,对当地主要蔬菜市场内的蔬菜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测,特别是在夏、秋两季蔬菜生产使用农药的高峰期,要经常进行检测,有毒有害的蔬菜,就地销毁,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农药监管机构要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网、点)和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设立蔬菜农药专柜,张贴或悬挂“蔬菜田禁用农药品种名单”,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菜农出售高毒、高残留农药,推介使用安全、低毒农药。对达不到要求的农药经营者,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此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的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有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培训检测人员,使此项工作长期深入开展下去,真正抓出成效。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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