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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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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0 04:28:12  浏览次数:84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宜春市实际,宜春市人民政府制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3〕6号
发布日期 2003-03-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赣府发[200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升级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质量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制订质量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上台阶。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和提高效益,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改造落后装备,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和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三)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实施名牌战略是发展我市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其核心是以产品质量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增强企业综合素质为目的。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各级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要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制定培育名牌产品发展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应,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四)全面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各地、各相关部门都要认真制定“质量兴市”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狠抓落实,务求质量兴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把开展“质量兴市”活动与建立政府质量工作责任制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相结合,积极开展“购物放心一条街”、“百城万店无假货”、“质量、计量信得过”、‘质量月“、“3.15”等一系列活动,形成全社会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促发展,以质量创效益的共识。
 
  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列入市重点扶持名录的企业,要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品种,改进质量,增进效益,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其它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改造落后装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企业技术进步过程中,要确保检测手段的投入,建立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制度,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加快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和投产步伐,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水平。
 
  (七)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严格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和执行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推进标准化活动深入开展。
 
  (八)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进一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按照市场和客户要求,市重点企业原则上都应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要借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九)认真实施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生产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和网络,把为用户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商业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严格执行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抽查结果。在抽查过程中,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同时加强对生产条件不完备、质量体系不完善的中小型企业的监管,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力争做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批企业、促进一个行业。”
 
  (十一)加大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通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十二)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实施许可证和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在重点市场设立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工作站,确保商品质量强制检验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规定的落实。
 
  四、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责任。市打假领导小组对全市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技术、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假冒伪劣产品的,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和窝点,要迅速从重打击,坚决取缔。
 
  (十五)加大名优产品的保护力度。加强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五、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加强对全市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锅容管特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制订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坚持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十八)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利用专栏、专题等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严格对产品宣传真实性的审查,避免虚假广告传播,积极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和浓厚的产品质量意识。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纲要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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