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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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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0 14:13:57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57
核心提示:《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10〕55号
发布日期 2010-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bf/201206/t20120614_201129.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八)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有关卫生、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行政规章草案以及方针政策。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市实施意见,拟订有关规章和政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国家、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卫生人才政策措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编制科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老干部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员的派遣和日常外事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组织协调中央、省、市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研究提出卫生经济、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建议;负责提出卫生局部门预算和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制定卫生财务、会计、基建、大型医用设备、医疗器械采购等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全市地方病、麻风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科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负责拟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制定并组织落实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目标和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妇幼保健目标任务。
 
  (八)医政科(科技教育科)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制定医务人员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技计划和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地方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核报批及管理工作;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核审批科)
 
  综合协调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备案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的政策规划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稽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含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协调卫生行政审核审批事项。
 
  (十)中医科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医医政工作,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科研工作。
 
  萍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萍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人武部。负责本系统民兵预备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挂纪工委牌子)、监察室。纪工委(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14名(含爱卫办公室正科级职数1名、人武部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关规定,市爱卫办的人员编制核定在市卫生局的人员编制总额内。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队伍的组建。
 
  六、附则
 
  本规定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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