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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行为的通知(厦质监﹝2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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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2:43:25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3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厦质监﹝2011﹞45号
发布日期 2011-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饮用水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的台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循环使用的桶必须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质量。若使用PET材料制成的桶,必须在桶身醒目位置标明“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字样,且在灌装完成后在上述标识附近注明灌装日期。

  三、饮用水生产企业严禁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料制成的桶或瓶。瓶子、瓶盖和桶盖禁止循环使用。

  四、各相关企业应当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严禁在成品水中加入防腐剂。

  五、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必须严格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以上规定请各相关企业严格遵照执行。如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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