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泉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石狮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新修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经济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办、经济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狮办事处、石狮海关及事发地镇(办)政府等。
(二)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省、泉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向市政府及省、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和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市网安办联系,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经济局:负责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餐饮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失误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农办:负责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相关工作;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环保局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狮办事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单位对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石狮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
(四)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经济局、卫生局、农办、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五)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办、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单位牵头负责,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帮助,对事故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5、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以及对外宣传。
6、信息发布组: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处理。
(七)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修订《石狮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石狮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专家库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与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办负责报送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经济局4个部门负责报送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食品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日常监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处理。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召开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三)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和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的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分别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镇(办)政府也可以直接向泉州市政府和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市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
发生(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省、泉州市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以下规定时限内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领导的批示要求,续报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15分钟内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初次报告。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初次报告。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1个小时内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初次报告。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和事故处理情况。
7、初次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III级响应分别在国家、省、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组织下实施,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按《石狮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1、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直到泉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
(2)在规定时限内向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3)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在市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泉州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1、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在泉州市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直到泉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
(2)在规定时限内向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3)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在市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1、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开展先期应急救援行动。
(2)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在市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直到泉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
(3)在规定时限内向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确认调查,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建议或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2)按照本预案,领导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及时向省、泉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以及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
(4)组织专家、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6)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并上报市政府。
2、事发地镇(办)政府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镇(办)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直到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六)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政府应报上一级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可能,应报上一级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七)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八)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救治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物资征用补偿,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要求,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过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要建立日常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8715151,传真:88717171;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8885951,传真:88887951。
(二)人员保障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受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隐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此预案参照《泉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