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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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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09:58:1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1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全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福州、厦门、泉州市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省推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7 号
发布日期 2011-0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福州、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全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福州、厦门、泉州市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省推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的范围、品种、时间和条件

  (一)试点范围及品种:试点范围为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区批发市场、超市、仓储企业(含冷库,下同)、配送中心、连锁店和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试点品种主要包括蔬菜、猪肉、时令水果和水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

  (二)试点时间:2011年6月1日起。

  福州、厦门、泉州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行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的市场类型、食用农产品种类和实施时间,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进入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

  2.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农产品;

  4.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非进口农产品;

  5.提供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6.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从事农产品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7.各试点城市确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二、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的监管

  各级农业(渔业)、经贸、卫生、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级农业(渔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试点区域的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形成查验有序、查处有力的工作制度。对在我省销售的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不合格的,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并督促企业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需批批送至本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在省内市场销售。各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监管实施办法。

  三、落实农产品市场经营者的入市查验责任

  各类市场主体应加强农产品入市检测和分类准入工作,建立入市农产品查验管理办法。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农产品销售企业,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店等,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或进出仓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或进出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或储存者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才能上市销售。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和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店等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室、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省经贸委要加大对试点城市市场改造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查验体系。省食安办优先在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市场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查验示范系统。

  四、加强对农产品包装物的标识管理

  各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入市农产品包装物标识的准入管理。按规定需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必须列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件,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装物标识的要求,加强管理。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做好试点之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地试点方案及准备工作情况应于3月15日前报送省食安办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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