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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各类禽畜养殖场与污染企业的通告(云府〔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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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0:58:08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2
核心提示:为保障广州市饮用水源安全,控制我区流溪河、石井河、巴江河等流域的环境污染,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我区“生态空港白云”区域定位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综合整治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各类禽畜养殖场与污染企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府〔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7-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障广州市饮用水源安全,控制我区流溪河、石井河、巴江河等流域的环境污染,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我区“生态空港白云”区域定位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综合整治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各类禽畜养殖场与污染企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禽畜养殖、工业、饮食服务等排放污染物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我区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以《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穗府环字〔1993〕10号)为准。

  三、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禽畜养殖场,必须在2009年7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搬迁。逾期未拆除搬迁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存在不符合环保规定、直排污水、废气等污染物的企业、餐饮场所等排污单位,一律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封闭所设排污口,停止排污行为。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将由区环保局提请区政府强制关闭或告知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五、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和准保护区的地块出租给他人开办各类禽畜养殖场与产生污染源企业的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由农业(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六、凡组织、策划、煽动聚众妨碍整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区农业、环保、建设、水务、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按照本通告组织实施整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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