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和室内农贸蔬菜副食批发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09]20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和室内农贸蔬菜副食批发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09]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7 16:25:35  来源:通化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05
核心提示:梅河口市中心农贸蔬菜批发市场重大火灾之后,各地全面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活动。检查发现,目前全市集贸市场、室内农贸蔬菜副食批发市场火灾隐患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内用电管理混乱,私拉乱接、铜铝混接、过负荷现象十分突出;二是市场的疏散通道多数被柜台、货物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被封堵;三是个别市场违章使用聚氨酯泡沫、苯板等易燃材料进行防寒、保温处理,遗留许多火灾隐患;四是市场周边私搭乱建问题十分突出,违章建筑、摊位、暂设等堵塞消防车通道、占用防火间距;五是个别市场内违章使用液化气罐、动用明火、吸烟问题
发布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市政明电[2009]2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梅河口市中心农贸蔬菜批发市场重大火灾之后,各地全面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活动。检查发现,目前全市集贸市场、室内农贸蔬菜副食批发市场火灾隐患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内用电管理混乱,私拉乱接、铜铝混接、过负荷现象十分突出;二是市场的疏散通道多数被柜台、货物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被封堵;三是个别市场违章使用聚氨酯泡沫、苯板等易燃材料进行防寒、保温处理,遗留许多火灾隐患;四是市场周边私搭乱建问题十分突出,违章建筑、摊位、暂设等堵塞消防车通道、占用防火间距;五是个别市场内违章使用液化气罐、动用明火、吸烟问题比较普遍;六是消防设施被关闭、灭火器材被挪用、损坏现象比较严重;七是市场的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管理混乱。针对以上问题,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结合通化市国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改、大宣传、大反思”行动,集中时间对全市集贸市场和室内农贸蔬菜副食批发市场进行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时间

  2009年9月10日—25日。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问题和要求

  一是对市场的电器线路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电器管理规定,重新进行荷载计算、敷设布线,并做好穿管保护,避免超负荷运行。

  二是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进行全面检查规范,确保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严谨堵塞、占用。

  三是对使用聚氨酯泡沫、苯板等可然材料进行保温、防寒处理的市场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重新进行全面处理。

  四是对市场周边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摊位、暂设等进行拆除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五是对市场违章使用液化石油气以及明火作业、吸烟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

  六是对市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要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七是对市场日常消防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严格规范。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由各地政府牵头,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同时抽调公安、消防、工商、城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参加,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清理和整顿。

  二是要坚持个个过关的原则。各地要摸清本地集贸市场和室内农贸蔬菜副食批发市场的底数,逐一登记并上报(详见附表)。要清理一个、合格一个、验收一个。9月22日由各地政府牵头组织验收。9月25日,市政府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三是要坚持从严查处的原则。清理整顿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对不配合清理整顿的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

  各地务必于9月14日、16日、18日、20日、22日下午5点前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清理整顿详细情况。

  联系人:市消防支队王立峰,联系电话:13331534119。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