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6 04:58:28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3
核心提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37号
发布日期 2005-03-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当前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问题

  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在农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因素。在农业用水、用电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还存在着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在农机服务、法律服务、各类保险等服务性收费方面,还存在着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问题,农民反映比较强烈;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修路建桥、车船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加重了农民负担。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问题,积极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对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在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的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

  二、严格执行涉农商品价格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认真落实粮食价格政策。全面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切实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计费”政策,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资价格管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吉省价农字〔2004〕4号)精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一)规范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公证服务、法律服务、免疫服务、医疗服务、殡葬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农机服务以及气象、水利、土壤、培训等农业科技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也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整顿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1.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3.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2004年秋季入学开始,我省有5个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全面进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试点。试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非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4.切实落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综〔2004〕1047号)有关涉农收费的规定。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涉农收费政策的落实:暂停收取“农转非”户口审批表工本费;取消生育证工本费、学前班和小学学后班费、班级活动费、第二课堂费;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大车500元、小车400元均降为390元;驾驶员违章记分卡工本费由每张3元降为2元;居民身份证加急制作工本费由每证50元降为38元;渔民自用捕捞渔船检验收费标准降低10%;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农机号牌收费,不反光号牌每副由30元降为25元,反光号牌由50元降为40元;拖拉机养路费由按月征费额20%-60%标准征收,调整为按月征费额的20%低限征收。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机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各种收费,对农民使用的三轮汽车(即三轮农用运输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自2005年1月1日起,免收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

  5.继续抓好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凡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必须经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签和审核,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要重点抓好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公示前对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凡是将违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区: 吉林 
 标签: 价格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