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6 14:55:49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09
核心提示:  长白山矿泉水是世界三大优质矿泉水之一,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科学确定我省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思路,合理开发利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将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培育成我省的新兴产业,对于建设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推动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组《关于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长白山矿泉水是世界三大优质矿泉水之一,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科学确定我省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思路,合理开发利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将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培育成我省的新兴产业,对于建设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推动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新兴产业为目标,以优质资源为依托,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要素整合和打造品牌为重点,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上规模、抓质量,创名牌、促发展,不断提高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建设矿泉水产业强省。

  (二)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2.市场化运作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重在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招商引资、市场开拓、打造品牌等创造条件。

  3.扶优扶强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原则。重点支持优势和强势企业率先发展,做大做强,引领和带动全行业发展壮大,不断提高集约化经营和经济效益水平。

  4.实施品牌战略原则。通过联合、兼并、重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资源和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合力打造长白山矿泉水系列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

  5.多种模式促发展原则。支持外来品牌和自主品牌共同发展,高中低档品种齐头并进,合力做大长白山矿泉水产业。

  二、推进目标

  围绕建设新兴产业,形成大规模、高品质、多系列、高效益、可持续的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体系,把我省建成具有国际知名度和长白山品牌特色的矿泉水产业强省。

  (一)到2007年,形成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新兴产业框架,总产量达到150万吨。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0万吨。瓶装水市场占有率进入全国前3名。

  (二)到2010年,建成全国天然矿泉水产业强省。矿泉水总产量达到400万吨,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200万吨;瓶装水市场占有率进入全国前2名。

  (三)到2006年年底,争创1-2个省名牌和省著名商标。到2010年,争创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各1-2个,省名牌4-5个。

  (四)到2007年年底,引进达能、统一、康师傅等国际知名企业,力争有1户企业合资合作成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长白山矿泉水的宣传力度,普及矿泉水知识,形成消费长白山矿泉水良好氛围。在各种大型招商活动中,举行长白山矿泉水产业推介会。利用央视和吉林卫视等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长白山矿泉水和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在重要场所设立户外公益广告牌。着力打造差异性,突出长白山矿泉水优势和特色。加强对长白山矿泉水文化内涵的挖掘和提升,培育长白山矿泉水品牌消费群体。

  (二)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规划和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准入门槛,重点支持10万吨以上规模的新建项目。严禁用矿泉水资源生产纯净水、山泉水、天然水等产品。对全省饮用水产品和市场进行专项治理,依法规范长白山矿泉水商标使用行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搞好发展布局。做好《吉林省天然矿泉水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吉林省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以靖宇、抚松、安图3个长白山矿泉水基地县为中心,建立长白山矿泉水加工区,集中支持加工区率先发展,培育产业集群,发展配套产业,带动长白山矿泉水原产地域保护县(市)协调发展。

  (四)争创知名品牌。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等手段,推进使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保证长白山矿泉水质量和特色。确立统一标识,规范长白山矿泉水商标,整合长白山矿泉水品牌资源。积极培育名牌产品,争创驰名商标,以品牌建设带动市场开拓。

  (五)加大勘查保护力度。继续做好长白山矿泉水勘查工作,特别要做好重点矿泉水水源地的筛选和特殊类型矿泉的勘查。完善长白山矿泉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对已开发利用水源地的动态监测,确保资源永续利用。

  (六)抓好项目建设。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并积极做好后续项目的谋划和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利用长白山矿泉水优质资源,抓住各种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际知名战略合作者,以引进促开发、促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长白山矿泉水产业,争取建设一批高起点大项目,不断壮大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规模。

  (七)组建长白山矿泉水集团。积极扶持长白山矿泉水企业联盟做大做强,逐步增加长白山矿泉水联盟紧密度。以联盟为基础,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建长白山矿泉水集团,增强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合力,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快速发展。

  (八)搞好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不断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模式,逐步完善长白山矿泉水企业联盟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整合相关科技资源,支持重点矿泉水企业建立省级技术中心,开发一批自主创新的高附加值产品。

  (九)完善健全法规体系。按照立法要求,加紧对《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尽快完成报批工作,为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保障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产业发展。对重点规划的矿泉水生产基地,集中资金和力量,优先安排必要的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搞好与矿泉水产业有关的物流、印刷、包装、机械等配套产业建设。

  (十一)制定扶持政策。机关带头饮用长白山矿泉水,政府以及中小学、幼儿园采购饮水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长白山矿泉水。优先考虑长白山矿泉水项目的立项,减化审批程序,积极帮助项目建设单位争取国家和有关金融部门的政策性贷款。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长白山矿泉水宣传力度。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长白山矿泉水生产企业,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所得税等减免办法。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长白山矿泉水产地市(州)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并积极配合推进组工作,合力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

  四、工作方案

  (一)组织好规划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吉林省天然矿泉水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吉林省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的贯彻落实,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二)做好宣传引导。省食品工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长白山矿泉水宣传工作。在央视和吉林卫视进行长白山矿泉水公益宣传,在第二届东博会上宣传并推介长白山矿泉水,组织重点长白山矿泉水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商品交易会,扩大长白山矿泉水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逐步将长白山矿泉水打造成国际知名品牌。

  (三)培育好龙头企业。积极扶持泉阳泉饮品公司做大做强,成为长白山矿泉水龙头企业。支持和引导长白山矿泉水企业联盟向集团化发展,逐步成为紧密型战略合作者。着力培育一批中型企业,尽快壮大规模,增强长白山矿泉水整体竞争力。

  (四)加大水源勘查与保护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长白山矿泉水勘查工作,2006年6月底前筛选3个大型优质矿泉水水源,提供相关资料。加大对稀有矿泉勘查,2008年年底摸清长白山矿泉水底数。加强对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水源地监测,掌握动态的水文资料。2006年年底前完成抚松和安图两个保护区建立工作;2007年年底前,再建立2-3个保护区。

  (五)加强市场规范和整顿。做好饮水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依法规范长白山矿泉水商标使用行为,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省食品工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在2006年5-6月开展一次专项治理活动,规范饮水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六)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国际知名矿泉水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带动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快速发展。

  (七)加快立法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加紧修订和起草长白山矿泉水产业有关法规规章。2006年年底前,完成《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起草和送审工作。

  (八)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推进行业发展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对矿泉水企业和市场进行经常性治理,加大监管力度,为行业发展提供优良环境。

 地区: 吉林 
 标签: 环保 矿泉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