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扩权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通知到食品监管人员和有关生产企业;对2008年10月31日前使用原标签的企业,要认真统计经企业申报市局核准,2008年1月1日前报省局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液态奶标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如发现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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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豫质监办字[2007]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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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11-2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豫质监法发〔2010〕556号)http://www.foodmate.net/law/henan/177978.html |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扩权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通知到食品监管人员和有关生产企业;对2008年10月31日前使用原标签的企业,要认真统计经企业申报市局核准,2008年1月1日前报省局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液态奶标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如发现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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