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市区生态环境,有效遏制养猪场污染加重的趋势,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营造一个舒适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的养猪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中心区):市区东至东环路,以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河源市技工学校和河源工业技术学校等校园教育基地周边500米内;南至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出口延伸至东环路;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500米;北至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2.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黄子洞河、东埔河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市区其他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3.源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含香车水库上游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二)限养区范围
1.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黄子洞河、东埔河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市区其他河流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源城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3.各行政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熏村庄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时间
(一)属禁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一律在2009年1月31日前自行搬迁至适养区,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地貌。
(二)逾期不搬迁的,由源城区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拆整顿。
(三)在禁养区范围外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养猪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环评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做到规范持证养殖,达标排放污染物。
三、经营养猪场的行为人,应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或鼓动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支持对市区禁养区养猪场的清理整顿工作,为保护我市优良的生态环境?熏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