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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阳府办〔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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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1:58:26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阳府办〔2009〕38号
发布日期 2009-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对使用生猪产品的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指酒店、宾馆、茶餐厅、快餐店、大排档、小食店等,下同)和集体伙食单位(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及机关团体集体饭堂,下同)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下同),不准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或经定点屠宰但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推行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配送制度。支持鼓励推行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送生猪产品给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配送生猪产品价格应随行就市,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以及台帐登记制度。负责生猪产品配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生猪产品使用单位的需求认真做好经营服务工作,并提供和出具相关的凭证。
 
  二、强化监管,确保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配送制度顺利推行
 
  (一)明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建立和完善使用生猪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验收制度以及设立台帐登记制度;经贸部门负责对供应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查处;公安、工商、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
 
  (二)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私宰生猪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卫生部门要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违规使用生猪产品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监督和投诉。凡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的生猪产品违法案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严格保密。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国家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重点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全面推进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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