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中“附件1表3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中“注4”修改为:“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于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可只进行暴露时间为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眼刺激性试验,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还应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链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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