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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渔业水域开发管理的意见(宽政发〔20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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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9 16:08:54  来源: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9
核心提示:  凡利用县域内渔业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均需在县政府规划养殖、捕捞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并依法取得《养殖证》和《捕捞证》。
发布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宽政发〔2010〕62号
发布日期 2010-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县拥有全省最大的淡水资源,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县渔业水域资源,全面促进县域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申请、审查、审批、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县政府渔业水域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利用县域内渔业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均需在县政府规划养殖、捕捞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并依法取得《养殖证》和《捕捞证》。

  二、规划原则和重点区域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养殖区域,结合我县渔业养殖工作的实际,兼顾各行各业的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水域资源的防洪、灌溉、养殖、捕捞、旅游、航运、水利发电、生产生活用水等各项功能,科学编制县内水域养殖规划。根据我县的自然条件、水域资源和渔业发展现状,对渔业水域划分六个养殖区:水丰水库温水鱼网箱精养区,太平湾水库冷水精品鱼网箱养殖区,大水面增殖放流区,池塘养殖区,爱河、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小雅河、大安平河等六大河流增殖保护区,太平湾水库坝下、蒲石河入江口河蟹增殖保护区。

  三、审批权限

  根据《辽宁省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三大水库养鱼及县内小水库(小水面)、池塘养鱼、网箱养鱼、冷水鱼养殖的《养殖证》审批,由开发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禁养区域

  1、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等重要渔业水域;

  2、县政府规划的水丰水库万宝库湾、振江库湾(含振江十组库湾)、太平湾水库长河岛以下至太平湾大坝水域,为非养殖区,不予核发《养殖证》。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开发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调查踏勘。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当地政府(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核报批。

  对确认申请水域滩涂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省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批权限是县人民政府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是上级人民政府的,应逐级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登记造册、核发养殖证、公告。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报送到县政府批准。获得批准后,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登记表》,并以年为单位造册。然后,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水域滩涂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归档保存。

  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保存,主要包括《申请书》、《审批表》、《登记表》和《公告》等。

  6、《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

  根据农业部《养殖证》发放有关规定,《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为:

  (1)湖泊养殖10年;

  (2)淡水池塘养殖10年;

  (3)水库养殖8年。

  7、《养殖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每年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加盖年检章,逾期不进行年度检验,《养殖证》自动作废。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渔业水域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水产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局、环保局、边防大队、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旅游局及各乡镇组成。

  2、根据《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丹海渔发[2010]45号)规定,全县已发放的所有《养殖证》(红证),截止到2010年7月15日全部收回,上交市渔业主管部门。经全面核查后,已从事网箱养殖的换发绿证。

  3、县内六大河流(爱河、蒲石河、南股河、北股河、小雅河、大安平河)因其具有多种功能,属过流性河流,不适宜作为水产养殖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对外已签订的河流承包协议7月15日前一律改签为河流使用协议,已取得《养殖证》的换发《捕捞许可证》。协议到期后自行终止,不得延续。今后,除鸭绿江与内陆水库水面之外,县内河流一律不再承包养殖。

  4、凡已在非养殖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并已取得《养殖证》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调整到规划养殖区内进行网箱养殖。

  5、水库网箱养殖、网拦养殖、河流捕捞,不得影响全县整体规划;不得妨碍国家及地方水利建设、旅游、通航、发电、灌溉等;不得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不得无故以养殖、捕捞为由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赔偿。

  6、利用水库从事网箱养殖的,根据养殖规模、划定养殖水域面积。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60%,视为荒芜,依法吊销《养殖证》,并实施相应处罚。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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