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屯昌县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屯府办(2010)75号)

屯昌县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屯府办(2010)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8 10:42:38  浏览次数:1014
核心提示:《屯昌县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昌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屯府办(2010)75号
发布日期 2010-06-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国营农场:   《屯昌县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增强我县农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一)科学规划布局
 
  按照“科学规划、统一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我县群众聚集地和农业生产重点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全县设立1个农资超市,每个镇(农场)规划2-3个农资经营店,全县农资经营店控制在46家(见附件),鼓励现有农资经营店加盟农资超市,或组建股份公司经营农资超市,形成连锁经营。农资超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我县现有的农资经营单位开办农资超市。
 
  (二)严格准入条件
 
  1、农资超市除符合本省的有关规定外,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注册专门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农资超市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农资超市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30万元信誉保证金并签订信誉保证合同,保证金作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力支付罚款或赔偿金时的储备资金,农资超市退出经营后保证金的本息给予退还。
 
  (4)农资超市必须具有或聘请5名以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2名,设有专门的农作物病虫害诊断室,并配备专门的终端设备与农业科技110连接;辖有加盟店的,每个加盟店必须具有或聘请2名以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专门的终端设备与农业科技110连接。
 
  (5)农资超市必须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设计外观进行装修及布置内部功能布局。
 
  2、农资经营店(农资超市加盟店)除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外,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2)除超市加盟店外,每家农资经营店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10万元信誉保证金并签订信誉保证合同,保证金作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力支付罚款或赔偿金时的储备资金,当农资经营店退出经营后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
 
  (3)农资经营店必须具有或聘请1名以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有专门的终端设备与农业科技110连接。
 
  3、其他方面
 
  (1)农资超市和农资超市加盟店符合省和县的有关规定许可准入后与县农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2)农资经营单位的店面要整洁卫生,销售的农资要分类摆放整齐且明码标价。
 
  (3)农资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管理之外,同时还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农资超市每天必须有2名以上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农资超市加盟店和农资经营店每天必须有1名以上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岗。
 
  二是在接到农户的咨询和求助电话后,农资超市必须在半个小时之内答复,农资超市加盟店或农资经营店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答复;对于不能准确答复的问题,应在当天或者第二天内答复。
 
  (三)整顿规范市场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农资经营店。通过采取整顿和取消不合格经营店,鼓励现有经营店组建农资超市,到期不再核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到2011年底,将全县农资经营店控制在46家。
 
  1、加强对现有农资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由县农业执法大队和县工商局对现有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条件,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省农业厅细化的条件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检查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合格的准予继续经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程序吊销其经营资格。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按本文件的规划和布局核发许可证,核发许可证达到46家后,县农业局停止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审批。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加大对现有农资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屯昌工商局、县公安局、屯昌质监局、县农业执法大队等单位,每月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并及时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我县农资经营市场。
 
  (四)优惠政策
 
  1、由县政府出资为农资超市和加盟店的经营铺面统一进行装修。
 
  2、县政府将农业科技110等优势资源整合到农资超市和加盟店,并给予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3、支持农资超市积极申报国家有关扶持项目,给予农资超市技术人员提供更多免费技术培训等。
 
  二、充分利用合作社平台,引导农民科学种植
 
  (一)通过制订和应用枫木苦瓜等瓜菜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提高农产品质量。依托合作社平台,大力推广枫木苦瓜、泡椒、尖椒、紫红茄、甜玉米、青瓜、豇豆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农户按技术规程标准进行生产。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扶持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一是依托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按照生产的标准化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带动产业发展,同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安全。通过申报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等方式树立品牌。二是依托致富带头人带动合作社的发展。围绕主导产业,发现和培养致富能手,并鼓励他们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返乡大学生参与合作社组建和管理。四是依托合作社,建设一批田头服务站。围绕做大做强枫木苦瓜产业,在枫木镇排营洋、南吕镇里佳洋、水车洋、乌坡镇村仔面前洋、屯城镇文旦洋、新兴镇南岐洋建设6个集农药配送、病虫害诊断、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检测、田头档案、田头交易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田头综合服务站。五是通过补助田头服务站和瓜菜合作社的模式,鼓励田头服务站周边及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物理灭虫灯和性引诱剂杀虫等技术。
 
  (三)进一步引导农民开展统防统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科技110技术优势,争取省植物医院的技术支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田头服务站在瓜菜主产区和重点田洋采取统一技术、统一农药、统一时间、统一采收等模式开展统防统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继续推广苦瓜大棚种植。结合常年瓜菜示范推广,进一步建设具防寒、防病、防涝等综合功能的苦瓜大棚,以减少寒害、涝害、病虫害对苦瓜的影响,提升品质。
 
  (二)建设苦瓜嫁接苗育苗培训示范基地。在枫木镇建设一个30亩的苦瓜嫁接苗育苗培训示范基地,实施苦瓜嫁接苗培育、种植示范、大棚示范和嫁接苗培训等活动,带动群众大面积推广应用苦瓜嫁接苗技术,增强苦瓜抗病、抗弱能力,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单产和品质。
 
  (三)应用推广太阳能物理灭虫灯等新技术,减少病虫害及农药使用量。在枫木、新兴和南吕等瓜菜主产区分别建设一个300亩的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需安装灭虫灯15盏。
 
  四、加强农药残留检测,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一)加强田头监测。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农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培训,熟悉掌握检测技术,加强对重点田洋进行监管,指导农民科学种植。由各镇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以及田洋分布,制定监管计划,落实责任到人、到田洋。
 
  (二)加大瓜菜收购点和销售点的抽样检测力度。突出抓好永青冷库、县城中心市场、其他农贸市场和各镇瓜菜收购点的瓜菜检测工作。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是以建立海南中部屯昌检测中心为契机,配齐检测人员和设备,进一步完善镇级流动检测站等体系建设。二是加强检测队伍建设,加大检测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县农业局牵头,召集县公安局、屯昌工商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商务局、屯昌质监局、县农业执法大队、县供销联社、各镇和华盈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质量安全工作。
 
 地区: 海南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