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禁使用药物等行为,推进无公害等品牌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切实解决我市水产苗种培育、养殖生产以及捕捞渔船鱼货保鲜过程中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步构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水产养殖生产企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单位、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点、获得无公害等认证的水产养殖产地等,全面健全“三项记录”制度。
(二)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评价我市水产养殖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状况,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水产养殖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推行初级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形成非无公害初级水产品入市难的态势,提高无公害等品牌产品在消费者意识中的地位,加快水产养殖品牌建设步伐。
(四)提高捕捞生产者、渔运船业主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避免海捕产品保鲜剂残留超标等现象的发生。
(五)全市初级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巩固在9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与培训。大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生产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1.全市举办6期以上针对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专题培训班,其中全市性培训班2期,县(区)各举办1期以上。
2.在开展船老大面对面教育、渔民职务船员培训和渔民“四小证”培训过程中,将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知识作为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方可核发职务船员证书、渔民“四小证”等相关培训证书。同时,在7月份休渔期间,县(区)各举办1期以上针对渔运船业主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
(二)加强基地建设、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
1.要继续推进无公害及绿色、有机等认证工作,2009年全市计划新增省级无公害水产养殖产地、全国无公害水产养殖产品各5个以上,并做好已到有效期产地、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
2.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以“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为核心的“三项记录”制度,规范使用渔业投入品,购买(或引进)苗种、饲料、药物时做到向供货者索证索票,销售苗种或养殖产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
3.水产养殖生产企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点、获得无公害等认证的水产养殖产地等,要进一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2009年度上述单位要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禁止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4.要做好全市水产养殖单位基本情况摸底工作,建立全市水产养殖场基本信息资料库,完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全面评价我市水产养殖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状况,并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布。2009年全市完成评价的水产养殖单位要达到50家以上,其中定海区13家、普陀区20家、岱山县12家、嵊泗县5家。
5.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精神,积极与有关单位协作,积极探索建立我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形成一套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引导无公害水产品等认证工作从政府扶持推动逐步向水产养殖单位主动申请认证转变。
6.要推行在捕捞渔船上建立《渔捞日志》、《水产品销售记录》、《保鲜剂使用记录》等三项制度,渔运船上建立《水产品收购记录》、《水产品销售记录》、《保鲜剂使用记录》等三项制度。
7.捕捞渔船新建或改建必须严格执行《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新建或改建的捕捞渔船、渔运船,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DB33/658?2007)。渔船卫生设施改造船厂由渔船检验部门指定,执行统一标准,实施规范化改造。改造完毕后,经船检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签发检验合格证书。
8.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县(区)要做到检测机构设立,检测人员到位,检测设备基本配置,检测体系基本建立并开始运行。
(三)加强检查与督促。
1.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2009年计划开展2次水产养殖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在4-5月份,对全市水产苗种生产进行专项整治,重点为渔药使用、市外引进苗种的索证索票、育苗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二是在7-9月份,对全市水产养殖生产进行专项整治,重点为用药、苗种来源、饲料来源、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药物、饲料的进出库台帐等。
2.开展对捕捞渔船、渔运船保鲜剂使用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在5?8月份开展保鲜剂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渔政船到拖虾渔船作业海域,检查拖虾渔船、渔运船保鲜剂使用情况及各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等。二是在港口、码头日常检查中,把打击违法使用电脉冲渔具行为与检查捕捞渔船、渔运船使用保鲜剂情况及执行各项记录制度等情况有机结合。三是编印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到重点港口、码头进行宣传,并通过悬挂横幅等形式营造声势。
3.开展对全市乡镇以上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执法监督。重点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市场部门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杜绝海捕虾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等滥用保鲜剂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在积极落实农业部、省里下达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和药物残留抽检计划的同时,开展市级和县(区)级抽样监测和检测工作。监测和检测范围与重点如下:
1.对水产养殖产地环境进行抽样监测,监测范围覆盖全市各大小岛屿上的水产养殖场。重点监测水质、底质中的重金属、石油类、大肠菌群等指标,2009年抽检样品数量要达到100个以上。
2.对全市水产苗种繁育企业生产的苗种进行抽样检测。
3.在开展全市水产养殖生产单位使用饲料品种调查的基础上,对养殖单位所使用的所有品种的配合饲料进行抽样检测。
4.对水产养殖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重点抽检周围有造船等工业企业的养殖场的产品,检测指标根据周围工业企业排污的特定指标进行设置。
5.对捕捞船、渔运船上的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各县(区)在完成农业部、省级、市级抽样计划的同时,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对养殖、捕捞初级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查明情况、督促整改、落实相应处罚,并进行跟踪抽检。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2009年舟山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各项工作由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由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好全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与完成。
(三)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下列类型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列入“黑名单”: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又逃避处罚的;2.拒不接受质量安全检查、抽检的;3.产品质量安全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建立“黑名单”库,进行专库管理,实行重点监控。渔政渔监、船检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渔业证书时要督促“黑名单”中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接受相应处罚,同时,在项目立项、落实有关政策、核发水产养殖证等方面进行制约。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人员,责任到位。要切实提高对抓好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地要抽调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确保2009年我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扎实推进,加强监督。各地要本着对社会稳定、群众消费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做到各项任务有部署、有台帐、有总结、有监督、有考核。
(三)沟通信息,营造氛围。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汇总与报导,营造社会大众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建立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纵横向的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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