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确保食盐正常供应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2011〕8号)

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确保食盐正常供应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201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6:36:04  来源: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13
核心提示:近日,部分地区出现了抢购加碘食用盐的现象,致使加碘食用盐供应紧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件。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稳定食盐价格,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确保食盐正常供应,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近日,部分地区出现了抢购加碘食用盐的现象,致使加碘食用盐供应紧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件。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稳定食盐价格,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确保食盐正常供应,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盐市场供应。

  各乡镇街、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食盐抢购风波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经信局(服务业委)局长为副组长,交通、公安、食药监、质监、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食盐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积极组织运力调拨食盐,保证充裕库存,确保市场的合格碘盐供应。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食盐市场稳定供应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保证食盐市场平稳有序。

  市盐业公司要积极协同物价等职能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告示等形式将我市食盐的价格、分装、供应、举报电话及食盐的充足储备等相关情况告之人民群众,消除其紧张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购买,不要盲目跟风抢购,稳定市场秩序。

  三、落实责任,全力保障市场稳定。

  (一)各乡镇街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地区食盐稳定供应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教育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尤其是机关干部及家属要带头做好表率。维护好本地区食盐销售供应秩序,防止因抢购食盐而引发安全等社会问题。主动加强与市盐业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二)维护销售网点秩序。公安部门要及时调派充足警力,切实维护好各大商场、超市等食盐供应主渠道的购买秩序,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大食盐配送力度,保障盐业市场有序供应。市盐业部门要克服困难,肩负社会责任,立即会同工商、发改等部门制定科学的供应方案,并对现有的库存食盐进行合理分配,加强调配,有序供应,保障需求。市盐业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超市、零售摊点严格执行盐业价格政策,诚信守法经营,并做好食盐销售工作,禁止团体和个人一次性大量购买食盐,保障食盐供应市场稳定,绝不允许出现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或停止供应的现象。同时还要做好与上级盐业部门的沟通,争取足够的食盐储备。

  (四)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物价、工商、质检、公安、盐务等部门要及时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盐价等违法行为的经营户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厉打击乘机销售劣质盐、私盐、非碘盐、散装盐和散发食盐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五)交通局做好外运食盐车辆的管理,确保我市食盐不得外运。

  (六)卫生局、食药局做好相关物资的保障工作。

  四、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和应急值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街要落实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主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852216)报告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互通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要加强协调,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维护我市食盐正常供应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物价 价格 食盐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