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县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保证上市肉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责成专人负责,切实抓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管,务求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及肉品可追溯制度,强化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出厂登记的管理,切实保证肉品安全。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把畜禽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关,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和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商业部门要协调公安、卫生、环保、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肉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定点屠宰厂(点),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屠宰、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畜禽肉品经营户要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为全面推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良好氛围。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