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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安委关于加强防控误食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长食安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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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1:18:28  来源: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  浏览次数:959
核心提示:现将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控误食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发布单位
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
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
发布文号 长食安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控误食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

  大食安发〔2009〕26号

  关于加强防控误食野生鲜蘑中毒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食安委,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夏季来临,野生鲜蘑菇进入盛产期,为防止广大市民和来连务工人员及旅游者因误食有毒野生蘑菇导致中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维护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防控工作,建立起有效应对野生鲜蘑菇中毒的防范体系和长效机制。市、县两级食安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并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确保防控工作落实到位。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中毒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监管,做好防范误食有毒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

  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从即日起至9月底,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山地和林地周边的巡查并设立警示标志,劝阻城乡居民不要采摘野生鲜蘑菇;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各类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尤其是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早、夜市和街头摊贩的管理,严禁销售野生鲜蘑菇,同时要及时发现、提供外来工地人员搭伙起灶情况;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占道销售野生鲜蘑菇行为的查处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体食堂、各类餐饮单位的监管,会同建设部门和旅游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游景点的管理,同时做好各类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三、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画和宣传单等媒介向广大城乡居民和来连务工人员及旅游者宣传食用野生鲜蘑菇的危害,宣传安全饮食常识,增强城乡居民和来连务工人员及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强化应急,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证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救治,把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对瞒报、迟报、谎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将预防工作总结报市食安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中毒 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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