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大开管办发〔2009〕26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大开管办发〔2009〕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5 15:19:50  来源:大连金州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浏览次数:1528
核心提示: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根据
发布单位
大连金州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大连金州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开管办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区食安委、先导区组宣部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制订食品安全法宣传年度工作计划,电视台、新闻中心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管委会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要求,确定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我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管委会将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严格依据新标准实施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近期,卫生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整合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将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修订本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管委会对我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管委会对我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卫生、农业(海洋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