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文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文政办发[2008]7号)

文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文政办发[2008]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4 10:50:40  来源:辽阳市文圣区  浏览次数:716
核心提示: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文圣经济发展。
发布单位
文圣区政府办
文圣区政府办
发布文号 辽文政办发[2008]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文圣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5〕3号)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6〕22号)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3级。

  1.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对全区造成严重威胁,已经或可能向外区蔓延的;

  (2)超出区政府控制能力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认为应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教文体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经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经济局、区政府法制办、民族宗教局、文圣工商分局、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等部门。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1.4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农经局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3)经济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4)文圣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教文体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7)动监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8)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9)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0)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1)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清真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12)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起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查指导;负责由食品安全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制监督。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1.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要立即启动;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由区卫生局负责设立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5小时内向区卫生局通报;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送区政府、辽阳市卫生局、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卫生局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1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卫生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撤销预警。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应急保障

  6. 1信息保障

  区卫生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委宣传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 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 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 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区卫生局委托,检测机构要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 5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 6演习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卫生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 7宣教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 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称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