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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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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3 10:17:33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71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建立健全市、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能力与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对规模饲养场(户)、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及奶站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全市兽药和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及畜产品的监测频次占应监测比例达到100%。及时、妥善地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与范围

  (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的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并做好配合与衔接。

  (二)本意见所称畜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动物及其产品。

  三、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部门要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调配人员,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执法和监测体系建设,市、县两级要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四、加强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一)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防疫员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出证前要严格查验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并与饲养场(户)签订“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证物相符的予以出证;严禁异地出证,特别是禁止对外埠动物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屠宰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对进厂动物要严格查证验物,包括查验是否有“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证物相符(包括畜禽标识号)的准许屠宰;否则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肉品品质检验,改善肉品品质。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有条件的县以上屠宰厂应当建立排酸车间。

  (三)加强外埠生猪等食用动物的屠宰管理。对持有合法检疫证明的外埠生猪等动物,要按照先进行残留检测,再屠宰的操作程序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对不合格的,依照《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五、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

  健全市、县两级无公害畜产品工作体系,规范认证工作,加强认证监管,提高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牧企业(如标准化畜牧小区的认定等),必须是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企业;城市超市优先采购经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的畜产品。

  六、明确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运输)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者要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防止对畜产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

  (二)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及屠宰日期等情况,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畜产品批发市场要自行或者委托监测机构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经监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销售。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要及时处理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工作。

  (二)辽阳县、灯塔市要充分利用好国家投资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畜产品检测职能纳入其中,及时开展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畜产品监督执法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监测机构设备购置、更新及抽样、监测所需经费。

  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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