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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营政发〔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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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3 09:40:54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被列入国家、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各市(县)、区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市农机部门负责对各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优先补贴条件进行核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定、上报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计划。
发布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营政发〔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1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快速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落实国家、省农机补贴政策

  被列入国家、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各市(县)、区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市农机部门负责对各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优先补贴条件进行核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定、上报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计划。

  二、逐年增加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

  (一)市财政部门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玉米收割机等重点农机具要按照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机具价格10%??D20%进行补贴。

  (二)市财政每年给予5户具有一定规模或示范作用的农机合作组织(大户)每户2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配套。

  (三)对农民购买育秧用软盘、硬盘育苗的,市财政每盘分别补0.1元、1元。各市(县)、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配套。

  各项农机专项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由各级农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付,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三、加大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联社要根据信贷原则,加大支农贷款中购置农机具、农机生产作业和农机维修的贷款。对购买玉米、水稻联合收割机和高速插秧机的农民,市及市(县)、区各按贷款发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各市(县)、区农机部门按农户贷款所发生的利息金额上报市农机局审核批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农机局提供的贴息金额拨付给同级农机部门。由农机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共同办理贴息手续。

  四、本政策规定由市农机局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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