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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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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13:11:48  来源:舞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7
核心提示: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机处置机制,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发布单位
舞钢市人民政府
舞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5-08-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机处置机制,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和启动办法

  (一)《预案》中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伤害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特大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造成患者200人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1)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全省、全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3)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办法

  1、食品安全特大事故或虽不属于食品安全特大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指挥长发布全面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其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由副指挥长依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部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舞钢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盐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分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三、主要职能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经市应急委同意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3、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指挥部职责

  1、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按照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协助指挥部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组织对预案演练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其他日常工作。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市公安 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或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市卫生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迅速设置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同时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事故调查指挥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主管单位和参加单位,必要时报请省、平顶山市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物资供应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副职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副职任副指挥长,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保险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的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接待车辆和住宿,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

  (三)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食品销售监测系统,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立食品质量监测系统,做好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

  3、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执法和种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

  5、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审批,做好上市前肉品质量检查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7、市盐业局:负责食盐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市林业局:做好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因食品安全事故缺课监测系统,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校停课、停学措施。

  10、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以上环节出现各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做好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要求的检查工作。

  四、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保护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部及其下属办公室、五个分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应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政府要指挥有关部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运输。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六)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1、独立调查

  事故调查指挥部依法独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调查配合

  事故调查指挥部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二)事故调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指挥部指派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担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业务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为履行上述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

  1、完成调查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2、监察建议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责任部门或者单位提出食品安全监察建议。对涉及生产加工和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整改监督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通报、举报、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患者救护医疗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报当地政府、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指挥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接收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责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八、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各专项应急工作预案

  应急工作预案必须包括四方面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地区: 河南 
 标签: 突发事件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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