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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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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05:37:3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29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6533/node26534/node26541/node26544/node26547/u21ai182466.html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将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在本市1个区县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区县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本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常态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特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事故调查与评估、事故处置、医疗救治、新闻报道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主要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预警系统
 
  3.1.1本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3.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组织调查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告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2.2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政府报告。
 
  3.2.3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4信息报告应明确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各阶段报告和报告时限要求等。
 
  3.2.5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预测预警信息
 
  3.3.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开展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发布预警信息。
 
  3.3.2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3.3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3.4预警信息分级与发布
 
  3.4.1根据各相关单位的监测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3.4.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测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发布。
 
  3.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量技监、农业、卫生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4.1.3建立并加强与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央有关部门驻沪单位、毗邻省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4.1.4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市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I级应急响应
 
  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处置;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情况成立相关行动小组,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Ⅲ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现场指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各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密切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4)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县政府授权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现场指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区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展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也应逐级报请上级部门,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3.1进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2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4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4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经市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1.3卫生部门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市容环卫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
 
  5.1.4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灾害赔偿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
 
  5.3保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5.5信息发布
 
  5.5.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好后续信息发布。
 
  5.5.2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并做好媒体现场活动的管理。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广影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市、区县分别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专业力量,随时能够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3经费保障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并做好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市卫生局、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救。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建设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上海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8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1.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1.2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版社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各街道(乡镇)要加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7.2培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7.3演练
 
  7.3.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3.2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7.4.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2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4.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和机构、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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