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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的通告(丹政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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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14:33:38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2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丹政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生猪必须到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丹东双利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丹东市德华肉联有限公司、丹东双增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利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宽甸县玛莉蓝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和乡镇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丹东市机械化养猪工厂继续实行自养、自宰、自销。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二、强化肉品品质检验,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经动物产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动监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两证”方可放行出厂;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实行“两证”市场准入制。生猪产品必须凭动监部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上市流通,并实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注水肉、种公母猪肉、病害肉、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鲜冻生猪产品上市销售。严禁饭店、宾馆、集体伙食以及熟食品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

  四、强化外埠肉品监管,实行集中批发经营。外埠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事先必须到市、县(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并到指定的生猪产品批发市场(丹东市内批发市场设在丹东双利肉联加工有限公司院内)进行集中复验和批发,查验票据,缴纳有关税费。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检举揭发屠宰加工销售的不法行为。举报电话:2850508、212205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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