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全面完成两年整顿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国办发〔2010〕17号)精神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省有关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督促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验收、使用管理和使用报告等工作。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系统排查重点食品品种中易被滥用的添加剂。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专项抽检,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食用笋、干果、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继续深化以农药、种子(种苗)、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质量抽检,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吠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换证、年审等环节工作机制,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组织开展对桶装水、乳制品、豆制品、食品包装产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巩固深化小作坊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全面清查已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以出口食品分类定级管理模式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配送制、备案制、索证索票制和一票通制等长效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经营者自律五项制度(经营者进货台账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的监管,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和规范,引导农村食杂店向“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店转化提升,对示范店实行动态监管。
(六)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整顿。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系统无证经营行为。清理、制(修)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许可条件、监督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定点接待或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对象,以食品加工及储运温度、时间控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为重点环节,以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学校开学前后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原料溯源管理,落实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和台账登记,强化索证索票,监督学校食堂及大、中型餐饮单位建立所有食品原辅料的进货台账,小餐饮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猪肉及食用油的来源登记台账,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继续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基本完成三年整规目标任务,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专项评价。
(七)加强禽畜屠宰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的审核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加快建立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肉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快屠宰监管法制建设,推进《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立法工作。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继续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开展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与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网络直报工作,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整合,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专职食品安全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责任,理顺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体制,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全面完成整顿工作目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县区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坚决克服以罚代刑的现象,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读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告,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食安办、市级有关部门于每月3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反映本地区、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市食安办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组织开展2010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并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评佑,确保整顿效果。市食安委将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市食安办要制订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2010年年底前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各县区和市级各监管部门按文件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计划报市食安办;及时对两年来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查自评,并于2010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报市食安办。